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倘本公司股东﹙「股东」﹚有意提名退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以外的人士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经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已发出有关股东大会通知的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获建议参选之人士除外)发出经签署表明有意提名该名人士膺选之通知以及经由获提名人士签署,表明其有意膺选之通知﹙统称「该等通知」﹚已提交本公司总办事处或註册办事处,惟提交该等通知之最短期限最少须为七日, 而(若该等通知于寄发指定就该选举所召开股东大会通告后递交)提交该等通知之期限须于寄发指定举行该项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开始,至不迟于举行有关股东大会之日前七日止。
二零二二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