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
- 怡邦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只有一类股份。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载有股东权利。
- 在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卓佳」﹚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如拟收取本公司的公司通讯,可不时透过卓佳通知本公司。
- 股东适时获提供有关将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事宜的全面背景资料,并获通知有关规管股东大会的规则﹙包括投票程序﹚的详细资料。
- 在《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时订明的规则的规限下,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不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会议通告一并寄发予股东。
- 於递呈要求当日持有附带权利於本公司股 东大会投票之本公司缴足股本不少於十分 一之股东可透过公司秘书要求董事会召开 股东特别大会。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 条, 股东於股东大会所作任何表决必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股东大会主席会在会议开始时说明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详细程序。投票时, 亲身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之每名股东, 每持有一股股份则可投一票。倘股东为公司并由正式授权代表代为出席, 则该股东将被视作亲身出席。亲身出席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并可投超过一票之股东毋须行使其全部投票权或以相同方式行使其全部投票权。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将被视为会议上之一项决议案。投票结果将於股东大会完结后登载於本公司网站 www.ebon.com.hk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
- 本公司鼓励股东参与主要企业管治事宜的决策。於股东大会前,股东会有充足时间考虑获提名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 本公司确保每票均得到适当计算及记录。投票结果由独立监票员核实,并於股东大会完结后适时於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公布及登载。
- 根据《上市规则》,在涉及交易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须在有关的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 公司通讯请参考股东通讯政策。 |